江西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標志設置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日期:2018-08-01 瀏覽人數:1385 來源:高速傳媒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標志的設置,加強非公路標志的統一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和《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非公路標志,是指在高速公路(含所屬連接線)及其公路用地范圍、建筑控制區內和利用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的,除高速公路交通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第三條 全省行政區域內已建、在建、待建的高速公路非公路標志的規劃、設置、維護和監督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標志設置的規劃和行業管理。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標志設置是否符合規劃的審查和核準,履行路政職責范圍的監督和管理。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對所轄高速公路非公路標志的具體設置、經營和管理。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非公路標志的設置管理工作由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協助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做好相關監管工作。
第五條 非公路標志的設置申請人為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
第二章 規劃與審批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組織編制全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標志設置總體規劃和總體技術標準。已設置的非公路標志須按照總體規劃和總體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調整。
與設區市中心城市相臨的高速公路路段的非公路標志建設規劃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設區市人民政府共同審批。
第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根據全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標志總體規劃,編制各條已建、在建、待建高速公路非公路標志建設規劃,報省交通運輸廳審批。
第八條 申請設置非公路標志設施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設置非公路標志設施的申請書,包括省廳批準的建設規劃中的地點(公路名稱、樁號)、施工路段及施工時間等;
(二)非公路標志的外廓尺寸、具有相關資質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及安全性能的說明;
(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和施工方案;
(四)處置施工意外事件的應急方案、施工保障措施及安全施工承諾;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非公路標志設置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是否符合規劃進行審查,并作出有關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條 非公路標志設施設置期限為三年。設置期限屆滿需要延期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單位提出申請。期滿未提出延期申請的,該非公路標志設置許可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非公益性的非公路標志的版面招商必須公開進行招投標。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版面招商的具體招投標工作。
非公路標志設置許可期限內版面內容進行更換的,應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加強非公路標志的內業管理,對經其許可的非公路標志進行統一編號,建立非公路標志管理檔案。
第十三條 設置的非公路標志右下角標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許可文號,標注的樣式應統一,做到整潔、規范且便于識別。
第三章 設置與管理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非公路標志的設置,應分別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高速公路主線兩側設置的大型高立柱非公路標志,其單側縱向間距不小于100米,非公路標志的下邊緣距最高路面垂直高度不小于8米;
(二)在高速公路立交互通的綠化封閉區域內,根據綠化封閉區域面積大小,可以適當設置1至3個非公路標志;
(三)收費廣場防護欄和進出服務區通道右側防護欄3米以外,按照規劃的要求,服務區主要建筑物上、停車廣場內可以設置非公路標志,與公路、通道走向平行,整齊設置;
(四)附屬于高速公路設施設置的非公路標志,其板面高度不得超過5米。
第十五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范圍設置非公路標志:
(一)公路彎道安全視距范圍內、交叉口安全視距范圍內、陡坡、連續下坡、視距不良和路側險要等地段;
(二)高架道路護欄;
(三)防撞墻;
(四)特殊造型的坡屋頂等不宜設非公路標志的站房頂;
(五)膜結構等不宜設置非公路標志的收費天棚;
(六)對高速公路行車造成安全隱患的區域。
第十六條 非公路標志設施被許可設置人根據許可決定,負責具體施工并在3個月內完成,3個月內未完成的,該許可失效。在施工前10天被許可人應當書面告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明確施工路段、時間和具體點位。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按照高速公路非公路標志的設置要求,依法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非公路標志設施的設計、制作和施工應當符合規定的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除應具備抗強風、抗強震、防雷擊等要求外,其材質、顏色、工藝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非公路標志幅面應當使用版面平順、堅固耐用、不易破損的材質;
(二)非公路標志的版面顏色應當明顯區別于高速公路標志,避免與之混淆;
(三)非公路標志的照明光源不得造成行車炫目或者影響居民生產、生活。
第十九條 非公路標志設施的設置不得影響交通設施和交通標志的正常使用,不得影響車輛行駛安全,不得妨礙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
禁止因設置非公路標志設施而任意砍伐、修剪行車道樹或破壞綠化帶。
第二十條 被許可設置人在進行施工作業時應設置施工安全警示標志,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理作業現場,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加強對經許可設置的非公路標志設施設置施工時的現場監督管理,維護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已設置的非公路標志設施履行下列常規維護義務:
(一)定期檢查非公路標志設施的銹蝕情況,及時除銹、修復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設施的安全;
(二)定期檢查非公路標志設施的幅面情況,及時涂裝、更換老化損壞的幅面,保證設施的整潔;
(三)定期維護非公路標志設施的電控、照明設備,做到即壞即修,確保用電安全。
第二十三條 在遇臺風、汛期、冰凍雨雪等惡劣天氣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及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加強對重點地段非公路標志設施的重點檢查,保障非公路標志設施安全。
第二十四條 發生非公路標志設施損壞、倒塌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規劃編制和規劃執行檢查,廳路航管養處負責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會同廳監察室負責工程招投標監督,廳基建處負責施工企業資質和市場監管,廳監察室負責投訴受理,會同政策法規處負責執法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六條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加大對高速公路非公路標志設施的巡查力度,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非公路標志設施應督促設置人及時進行整改;對不符合規定的非公路標志的設施應及時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高速公路非公路標志設施的日常監管工作,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非公路標志設施,應及時進行修復和加固。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舉報違法的非公路標志,相應路段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根據舉報線索及時核實,確屬違法設置非公路標志的,應及時啟動行政執法程序予以查處,高速公路路段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非公路標志設施因倒塌、脫落、漏電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被許可設置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組織拆除,相關費用由設置人承擔: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的非公路標志;
(二)非公路標志設置許可期滿,未提出延期申請的;
(三)非公路標志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改變使用性質,拒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其他按規定應當拆除的非公路標志。
第三十一條 非公路標志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報省交通運輸廳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